中港仲裁程序保全 明生效
發布時間: 2019/09/30 00:00
本港早前與內地簽署的仲裁程序保全安排明日生效,本港6間仲裁機構程序當事人,在裁決作出前可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防止仲裁其中一方故意毁滅證據或轉移財產。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有關安排將令香港成為唯一與內地簽署有關仲裁保存協助的司法管轄區,有助提升香港國際仲裁服務的競爭力。
本港6間合資格的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及常設辦事處,包括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亞洲事務辦公室、香港海事仲裁協會、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及一邦國際網上仲調中心。
在現有制度下,內地法院只限內地仲裁程序當事人申請保全,其他地區的仲裁程序當事人則不能申請。不過,香港律政司今年4月初與內地最高人民法院,簽署兩地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令香港成為第一個內地以外的司法管轄區作為仲裁地時,程序當事人可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及行為保全,以防止仲裁其中一方的當事人故意毁滅證據或轉移財產。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明日起,上述6間仲裁機構管理的程序當事人,可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措施,形容新安排為「Game Changer(新變數)」,大大提高仲裁案的執行性及公道性,除有助提升香港國際仲裁服務的競爭力,亦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秘書長Sarah Grimmer表示,中心在過去33年來處理逾1萬宗仲裁個案,約4成是涉及內地與外國之間的糾紛,主要涉及機構財務、海事、建造工程及國際商貿4大範疇。她指出,以往處理內地與外地的仲裁案時,曾因當事人未能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內地一方在仲裁程序期間破壞財產或證據,影響最終裁決,故新安排將為裁決帶來正面影響,料會吸引更多人選擇香港為仲裁地。
香港中小企協會創會會長佘繼泉表示,由於中港兩地法律制度不一,不少港人或外國人在內地投資時,與內地一方出現不少爭議,如土地使用權等。他認為新安排提高在內地投資的保障,增加商人在內地投資的信心。
記者:陳子謙